1.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到期可提前1個月申請換卡,例:108年10月31日到期,可108年10月1日送出申請。
3.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惟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服務時數申請自中華民國90年1月22日起計算,服務年資申請3年的認定方式為1年12個月,3年36個月。
二、申請對象
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四、申請流程:
(一)紙本申請:
1.檢具資料:
(1)公文。
(2)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3)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及1吋大頭照二張(若是大小不符合請先裁剪)。
(4)佐證資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新竹市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申請。
2.審製時間:須14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3.原有舊卡無須繳回。
(二)線上申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1.線上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須運用單位登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且所登打之「基本資料」、「服務時數」、「教育訓練日期」、「服務年資」資料正確方可點選送出,如有遺漏上開資料,無法送出申請案件。
2.檢具資料:
(1)公文。
(2)電子榮譽卡申請清冊。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新竹市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申請。
3.審製時間:須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4.原有舊卡無須繳回。
(三)榮譽卡(紙本)遺失補發:
1.檢具資料:
(1)公文。
(2)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3)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及1吋大頭照二張(若是大小不符合請先裁剪)。
(4)佐證資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5)榮譽卡遺失補發切結書。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新竹市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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